本退費政策(下稱「本政策」)適用於學生透過巧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巧克教育」)所提供之線上英語教育服務進行報名、繳費及終止契約之相關事宜,並為學生入學協議暨教育服務條款所引用併入之文件。
本政策依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及「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訂定,並隨相關法令修正而更新。若巧克教育日後取得短期補習班立案資格,本政策將依當時適用之法令另行修訂並公告新版本,屆時新版本將取代本政策適用於在新版本生效後報名之學生。
一、名詞定義
「服務起算日」指學生所報名課程之首次排定課程開始時間。學生於課程開始日前所獲得之巧克教育學習平台使用權限,屬報名後提供之預覽性質,不視為服務之開始;學生於課程開始日前存取或使用平台之情形,亦不計入已使用時數。
「契約總時數」指學生所報名課程方案所包含之全部課程時數或堂數。
「已使用時數」指自服務起算日起至契約終止日止,依課程時程表已排定並實際進行之即時課程堂數,並以巧克教育學習平台之系統紀錄為準。
「約定課程費用」指學生依報名契約就該課程應繳納之費用總額,即扣除任何促銷、推薦、全額繳費或其他折扣後之金額,不論學生選擇一次付清或分期繳納,均以此為準。本政策所有退費之計算,均以約定課程費用為基準,而非以標準學費或截至終止日已繳納之金額為基準。
「已繳金額」指截至契約終止日止,巧克教育依報名契約實際自學生收受之全部款項總額。
二、契約之終止
學生得隨時通知巧克教育終止本次報名契約,巧克教育不得拒絕。契約自巧克教育收受終止通知之日起終止。
學生於服務起算日前通知終止者,巧克教育應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課程費用,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違約金或其他名目之費用。
三、服務起算日當日或之後之退費計算
學生於服務起算日當日或之後終止契約者,退費金額依課程類型計算如下:
(一)學期課程:2026秋季旗艦班及其他直播課程堂數達二十(20)堂以上之課程(下稱「學期課程」),應退還部分依下列級距計算:
- 已使用時數未達契約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退還部分為約定課程費用之百分之六十(60%)。
- 已使用時數達契約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者:應退還部分為約定課程費用之百分之三十(30%)。
- 已使用時數達契約總時數三分之二以上者:應退還部分為零,不予退還。
(二)短期課程:穩定學習班、加速學習班及其他直播課程堂數未達二十(20)堂之課程(下稱「短期課程」),應退還部分按尚未提供之課程堂數比例計算,計算方式為:約定課程費用 ×(契約總時數 − 已使用時數)÷ 契約總時數,並四捨五入至新臺幣一元。前述級距不適用於短期課程。
(三)結算:於任何情形下,巧克教育得保留之金額(下稱「保留部分」)為約定課程費用減去應退還部分。實際退還學生之金額為已繳金額減去保留部分。已繳金額低於保留部分者,不予退費,其差額屬學生就已提供課程時數應給付之款項,仍應繳納;與應退還部分相對應之分期款項或其部分,於契約終止時消滅,無須繳納。因此,於相同已使用時數下,一次付清之學生與分期繳納之學生所處之結果相同。
計算範例(學期課程,分期繳納):學生之約定課程費用為新臺幣35,820元,已繳納第一期款新臺幣17,910元,於三十二(32)堂課中已提供四(4)堂後終止契約。應退還部分為新臺幣35,820元 × 60% = 新臺幣21,492元;保留部分為新臺幣14,328元;退費金額為新臺幣17,910元 − 新臺幣14,328元 = 新臺幣3,582元,第二期款消滅、無須繳納。若該學生已一次付清,退費金額則為新臺幣35,820元 − 新臺幣14,328元 = 新臺幣21,492元。
計算範例(短期課程):穩定學習班學生之約定課程費用為新臺幣8,871元且已一次付清,於八(8)堂課中已提供三(3)堂後終止契約。應退還部分為新臺幣8,871元 × 5 ÷ 8 = 新臺幣5,544元,退費金額為新臺幣5,544元。
依本條計算之退費,巧克教育不得另行扣除手續費、行政費用或違約金。
已使用時數,以自服務起算日起至契約終止日止,依課程時程表已排定並實際進行之即時課程堂數計算,並以巧克教育學習平台之系統紀錄為準。學生個人是否出席,不影響已使用時數之計算;巧克教育取消且未補課之課程,不計入已使用時數。學生得請求巧克教育提供該紀錄以供核對。
學生選擇分期繳納課程費用者,其分期繳費期程及未依期繳費之效果(包括暫停使用權限及權限恢復),依學生入學協議暨教育服務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因未繳費而暫停使用權限,並非終止報名契約,亦不因此當然發生退費請求權。
學生於尚有分期款項未清償時終止報名契約者,其應退還部分及保留部分依第三條規定以約定課程費用為基準計算,並與已繳金額結算。於此情形,巧克教育就未繳納之分期款項不收取利息或任何違約金。
四、大額或長期預繳課程費用之履約保障
學生預繳課程費用之契約期間超過一年,且預繳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巧克教育就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應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提供履約保障,並於報名前向學生揭露所採用之方式:
- 交付信託專戶管理;
- 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
- 委由具備第三方支付或履約保證服務資格之金融或電子支付機構代收代付;或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等同保障方式。
學生得於報名前向巧克教育查詢前項履約保障之具體辦理方式及相關文件。
五、退費申請方式
學生(或未滿十八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應以下列方式之一提出退費申請:
- 透過巧克教育學習平台指定之退費申請功能;
- 發送電子郵件至巧克教育客服信箱;或
- 以書面方式送達巧克教育登記之聯絡地址。
退費申請應載明學生姓名、報名課程名稱、報名日期及申請退費之原因(如有)。學生單純缺席課程或未使用平台服務,並不構成退費申請,學生仍須依前項方式主動提出申請,始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六、退費款項之處理
巧克教育應自收受完整退費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核定之退費金額退還學生。
退費應以學生原繳費方式退還;如原繳費方式無法辦理退款,或雙方另行協議者,得以其他方式辦理。
學生因報名課程所獲贈之贈品、教材或其他優惠,其價值未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者,巧克教育於退費時不得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自退費金額中扣除其價額;贈品價值逾前開比例,或屬另行收費之代辦項目(如實體教材代購)者,巧克教育得就已交付之成品另行處理,不在本政策一般退費比例計算範圍內。
七、申訴處理
學生對退費結果有異議者,得向巧克教育提出申訴,巧克教育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並回覆學生。
八、未成年學生
未滿十八歲學生之退費申請,應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提出或確認;退費款項原則上退還至原繳費帳戶或原繳費人。
九、準據法及管轄
本政策之解釋及適用,以中華民國(臺灣)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政策所生之爭議,於無法透過協商解決時,由臺灣具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並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訴訟管轄之相關規定。
十、本政策之修訂
巧克教育得依法令變動或營運需要修訂本政策,並於巧克教育學習平台公告修訂後之版本及生效日期。已完成報名之學生,其退費事宜適用其報名時有效之版本,法令另有強制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政策以英文及繁體中文作成。兩種語言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或牴觸,應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